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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4號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何玉鳳任育民李怡貞

原告
鄭南國
原告
陳美華
被告
黃子軒
被告
興城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雲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交簡字第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李怡貞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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