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廖允聖

  • 被告
    MIRANDA REYNALDO JR TAPUIC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交簡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IRANDA REYNALDO JR TAPUIC(中文名:麥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MIRANDA REYNALDO JR TAPUIC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MIRANDA REYNALDO JR TAPUIC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為本案犯行前,在我國並無故意犯罪的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可認被告素行尚可。惟被告明知酒駕會受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而犯罪;再考量被告查獲時測得的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7毫克,超過標準值很多,所幸沒有肇致交通事故;並參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技術工、家庭及經濟狀況(偵卷第13、19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雖為菲律賓籍外國人,惟審酌其為合法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有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資料1份在卷可 證(偵卷第49頁),且本案酒駕犯情非重,尚無驅逐出境之必要。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詣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45號被   告 MIRANDA REYNALDO JR TAPUIC (菲律賓籍,中文名:麥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IRANDA REYNALDO JR TAPUIC(菲律賓籍,中文名:麥雷)於民國113年5月19日16時許,在南投縣○○市○○路0街00號樹 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宿舍附近某洗衣店內,飲用啤酒1罐 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自上開處所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欲返回宿舍。嗣行經南投縣南投市仁和路82巷與同源路6街路口時,因車輛燈號損壞為警攔查,員警發覺其全身 散發酒味,遂於同日17時29分許對其實施酒精檢測,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MIRANDA REYNALDO JR TAPUIC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倘被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95條規定,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檢 察 官 高詣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 記 官 陳韋翎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交…」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