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純菊、曾國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38號 附民原告 陳純菊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附民被告 曾國瑞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信助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3年度投交簡字第4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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