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晉德、張舜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林晉德 被 告 張舜育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訴訟代理人 董文琪 黃立貴 被 告 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5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