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0號
- 原告
- 林晉德
- 被告
- 張舜育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 被告
- 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津
- 訴訟代理人
- 董文琪
- 訴訟代理人
- 黃立貴
- 被告
- 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5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