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2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欽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欽火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同烈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成立筆錄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