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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200號

聲請觀察勒戒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孫于淦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致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978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處遇,係以醫療斷癮為目的,屬於較為輕緩之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以代替刑罰功能,然仍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程序,所為裁定與拘束人身自由之裁判有同等效力,本質上屬實體裁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自應以法院裁定之對象存在為前提。是以,法院於受理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被告死亡時,法院自不得對之為實體裁定。經查,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向本院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被告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死亡,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憑,是被告既已死亡,已無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之相對人存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200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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