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號
- 第三人
- 即參與人
- 六合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池㛄璇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0號被告陳俊廷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准許或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發現有不應參與之情形,例如應沒收之財產明顯非屬參與人所有、參與人已陳明對於沒收不提出異議或檢察官表明無沒收參與人財產必要而法院認為適當者,原所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自應撤銷,以免徒增本案訴訟不必要之程序負擔(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被告陳俊廷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裁定命參與人六合工程開發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惟參與人已於本院113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時當庭陳明同意沒收其財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00頁)。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