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埔簡附民字第42號
- 原告
- 施婉瑩
- 被告
- 黃美芳
黃子綾
蔣靚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埔簡附民字第42號
黃子綾
蔣靚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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