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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埔簡字第81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孫于淦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志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志強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詹志強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其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遵循相關競賽規範,竟以附件所載方式變造屬私文書之「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參賽資料並提出行使之,破壞主管機關審核參賽資格之正確性及競賽公平性,且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徐佳增及證人陳睿妤、吳雙,另考量被告終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調解並賠償損害,及衡酌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碩士、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變造如附件所示之「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參賽資料,既經被告提出行使之,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王 靖 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79號
  被   告 詹志強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志強擔任珍味國際美食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00號5樓之1,下稱珍味公司)負責人,珍味公司於民國113
    年5月1日得標南投縣政府文化局「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
    中區初賽勞務採購案」(下稱本採購案),決標金額為新臺
    幣242萬2,000元,負責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
    中區初賽之執行事宜,包含審核報名表、租借比賽場地及軟
    硬體設備提供等。依據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
    中區初賽報名簡章規定,無論參賽對象係報名傳統風味客家
    小炒或創意風味客家小炒,均需為具稅籍之立案餐廳業者,
    且隊伍中至少需1人具備丙級廚師證照。詎詹志強竟利用珍
    味公司得標本採購案成為比賽執行廠商,而得以掌握報名審
    核程序前置作業之機會,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
    3年6月間某日,先利用不知情之友人彭月嫦前往址設苗栗縣
    ○○鄉○○街0○0號之金龍飯店(登記負責人徐佳增),向在場
    之金龍飯店實際負責人徐佳宏之胞姐徐碧鍊以推廣苗栗縣客
    家慢城活動為由要求蓋章,致斯時忙於餐廳事務未及細看文
    件之徐碧鍊,於徵得徐佳宏同意(徐佳宏亦以為蓋章之目的
    係為推廣苗栗縣客家慢城活動)後,在「南投縣政府2024客
    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報名表」之「參賽單位發票章蓋
    章處」、「店家營業登記影本1份」欄位蓋「金龍飯店免用
    發票專用章」印文各1枚,在「店家存摺影本」欄位蓋「徐
    佳增」印文1枚,在「在職證明書」之「證明機關」欄位蓋
    「金龍飯店免用發票專用章」印文1枚,在「南投縣政府202
    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個人資料授權原則及使用同
    意書」之「受告知人」欄位蓋「徐佳增」印文1枚,在「南
    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肖像權及著作財
    產權授權同意書」之「本公司/本店」、「立同意書公司」
    欄位蓋「金龍飯店免用發票專用章」印文各1枚,在「(公
    司大章)負責人」欄位蓋「徐佳增」印文、署名各1枚,並
    將所簽立之文書均交予彭月嫦,再由彭月嫦寄送至南投縣○
    里鎮○○路0段000號之0之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
    活動小組。其後,詹志強旋於113年6、7月間某日,建議所
    開設烹飪班之不知情學員陳睿妤、吳雙報名上開比賽,並僅
    將部分報名資料即「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
    中區初賽郵寄專用信用封面」、「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
    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選手資料表」、「在職證明書」、「
    隊員報名資料」等文件交予陳睿妤、吳雙瀏覽,陳睿妤、吳
    雙基於對詹志強之信任,不疑有他,遂依從詹志強之指示簽
    名暨填載個人資料。其後,詹志強於不詳時地,將彭月嫦交
    付之前揭文書及其所取得之簽名文書彙整拼湊變造,扭曲金
    龍飯店之本意,用以虛偽表彰金龍飯店同意陳睿妤、吳雙以
    金龍飯店之名義參與「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
    中區初賽」之不實內容,進而持上開變造私文書向南投縣政
    府文化局提出報名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徐佳增、陳睿妤及
    吳雙,並影響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審核上開比賽報名參賽者資
    料之正確性及上開比賽之公正性。
二、案經徐佳增委任徐佳宏告訴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志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徐佳增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徐
    佳宏於警詢之證述及於偵查中之結證、證人徐碧鍊、吳雙、
    陳睿妤、彭月嫦於警詢之證述及於偵查中之結證情節大致相
    符,且有「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報
    名表」、「在職證明書」、「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
    爭霸賽中區初賽個人資料授權原則及使用同意書」、「南投
    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肖像權及著作財產
    權授權同意書」、「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
    中區初賽郵寄專用信用封面」、「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
    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選手資料表」、「在職證明書」、「
    隊員報名資料」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
    罪嫌。其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慧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尤瓊慧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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