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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國隆蔡霈蓁羅子俞

原告
董世軒
原告
董仕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被告
呂佑禧
被告
紅龍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呈志
被告
紅龍汽車商行即洪美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羅子俞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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