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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孫于淦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吳世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98年度執從字第60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10日投檢景廉98執從604字第1149007599號函所為之執行指揮命令,應予撤銷,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分。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84條所稱之「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凡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均屬之。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6、70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褫奪公權10年,併宣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31,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迭經上訴駁回後確定(下稱本案),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98年度執從字第604號就前揭宣告沒收部分指揮執行,經本院調閱南投地檢署98年度執從字第604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因不服檢察官就前開確定判決所為之執行指揮,自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明異議。

㈡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函文通知臺北監獄辦理沒收本案確定判決所諭知之犯罪所得後,已由臺北監獄執行扣款4,141元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繳納沒入金應收通知單、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上開函文在卷可查,嗣執行檢察官再以附表編號2至5所示函文執行本案犯罪所得之沒收,然觀諸附表編號2至5所示函文及執行情形,於主旨或說明中所載之餘款及已繳納金額,均漏未記算該筆4,141元款項,是檢察官再以如附表編號5所示函文,命臺北監獄在81,065元之範圍內,就受刑人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之執行指揮命令,對受刑人沒收之價額顯逾其所應負擔部分,且與本案確定判決所諭知犯罪所得131,500元沒收之意旨不符,自屬不當。從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執行沒收犯罪所得之指揮向本院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前開執行命令,並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文日期及字號 內文 執行情形 1 111年10月19日投檢云廉98執從604字第1119022224號函 主旨略以:請酌留受刑人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於91,441元範圍內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說明略以:受刑人犯罪所得13萬1,500元,現已繳納40,059元,請就保管該員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扣款4,141元 2 112年5月2日投檢云廉98執從604字第1129009411號函 主旨略以:請酌留受刑人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於89,100元範圍內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說明略以:受刑人犯罪所得13萬1,500元,現已繳納42,400元,請就保管該員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扣款2,130元 3 112年12月12日投檢冠廉98執從604字第11290283870號函 主旨略以:請酌留受刑人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於89,311元範圍內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說明略以:受刑人犯罪所得13萬1,500元,現已繳納42,189元,請就保管該員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扣款1,088元 4 113年7月17日投檢冠廉98執從604字第11390153970號函 主旨略以:請酌留受刑人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於88,223元範圍內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說明略以:受刑人犯罪所得13萬1,500元,現已繳納43,277元,請就保管該員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扣款7,158元 5 114年4月10日投檢景廉98執從604字第1149007599號函 主旨略以:請酌留受刑人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於81,065元範圍內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說明略以:受刑人犯罪所得13萬1,500元,現已繳納50,435元,請就保管該員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扣款81,06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89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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