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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高思大古瑞君李宜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6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號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林萬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2月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復自97年5月4日、同年7月4日、同年9月4日、同年11月4日、98年1月4日起,分別予以延長羈押2月,並自97年12月24日起解除禁止其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古 瑞 君

法 官 李 宜 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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