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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2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張國隆羅子俞魏睿宏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銘陽

林彩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40、3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銘陽、林彩緞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銘陽、林彩緞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顏美華經本院通緝中,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魏睿宏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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