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5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芠滐
- 選任辯護人
- 蔡芳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29號、114年度偵字第27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張芠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事實
一、張芠滐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能預見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虛擬貨幣帳戶予不詳身分之人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犯罪,並可能幫助詐欺集團切斷資金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下午9時許,先依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嘉玲」之指示,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申設MAX虛擬貨幣帳戶(下稱本案MAX帳戶),再依指示於同年11月4日上午9時許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綁定為本案MAX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後,以租用帳戶1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報酬之代價,透過LINE傳送本案郵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陳嘉玲」使用,張芠滐並因而取得8,000元之報酬。嗣「陳嘉玲」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郵局帳戶資料後,遂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本案郵局帳戶後,隨即遭不明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本案MAX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被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除編號3及編號12外所示之人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得心證之理由訊據被告張芠滐就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志賢、林以恬、蔡明記、吳逸民、陳暐涵、張麗娟、廖庭、王和棋、梁玲瑋、林正和、蔡怡甄、簡秋月、薛玉媖、林雅雯、李厚賢、許俊聰、陳僭樺、李柔嫻、林美雪、李奕霆、李彩華、梁金笙、廖崇毅、郭泳群、吳美琴、洪瑋君、許朱慧於警詢時之指訴(見投草警偵字第1130029562號卷一【下稱警卷一】第77至83、109至111、165至166、187至190、215至217、241至246頁;投草警偵字第1130029562號卷二【下稱警卷二】第7至17、115至117、131至135、155至159、279至281、323至332、341至344頁;投草警偵字第1130029562號卷三【下稱警卷三】第7至17、29至35、49至51、93至95、113至129、143至147、167至170、184至188、253至255、275至294頁;投草警偵字第1140006024號卷【下稱警卷四】第59至62、95至103、169至172、215至221頁),證人即被害人郭憲州、陳寶全於警詢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薛玉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陳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一第143至145、259至261頁;本院卷第129至131頁)(以下逕稱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姓名),並有被告之本案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暨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提供與「陳嘉玲」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警卷一第61至65頁;警卷四第23至27頁;114年度偵字第1929號卷【下稱偵卷】第23至141頁)及如附表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係基於同一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密接之時點先後依指示申辦本案MAX帳戶及提供本案郵局帳戶,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又被告以一申辦本案MAX帳戶及提供本案郵局帳戶之行為幫助「陳嘉玲」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且侵害其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及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爰衡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另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且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49頁;114年度查扣字第102號卷【下稱查扣卷】第3、7頁),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並就上開減刑事由依法遞減之。
㈤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申辦虛擬貨幣帳戶及提供金融帳戶幫助他人犯罪之用,導致告訴人與被害人難以尋求救濟,且因被告之前開行為,使告訴人與被害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經提領後,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增加偵查機關查緝之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國內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於偵查及本院歷次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已與陳暐涵、簡秋月、薛玉媖、李厚賢、林雅雯、張麗娟、梁玲瑋、李彩華、郭泳群、林美雪、陳僭樺、王和棋、廖廷、吳美琴、梁金笙等15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且皆已履行完畢(見本院卷第241至251、323至362、377至387、483至484頁),因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未到庭致未能與渠等調解成立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目前從事鐵工,月薪約3至4萬元,家中有人需扶養(見本院卷第47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認犯罪,且業與前開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成立,並經上開告訴人表示不追究其本案行為,及同意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至被告雖未與其餘告訴人成立調解,然並非被告無意賠償,已如前述。是本院審酌上情,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
㈠本案郵局帳戶雖為被告所有並作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其警示、限制及解除等措施,應由金融機構依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授權訂定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又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之報酬8,000元,經被告主動繳回,有前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查扣犯罪所得查扣清冊、收受贓證物品清單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49頁;查扣卷第3、7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另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觀諸其立法理由係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語,即仍以「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前提要件。經查,被告於本案僅係負責申辦虛擬帳戶及提供帳戶,並非居於主導詐欺、洗錢犯罪之地位,未曾經手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即告訴人與被害人匯入本案郵局帳戶之款項)或對該等財產曾取得支配占有或具有管理、處分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其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蘊瑋偵查起訴,檢察官陳俊宏、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 1 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蔡志賢 於113年7月15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艾蜜莉」等人名義,向蔡志賢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蔡志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8日 ①9時6分許 ②9時7分許 ③9時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2 林以恬 於113年9月間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鄭嘉怡」等人名義,向林以恬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林以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1日11時39分許 3萬元 3 郭憲洲 (未提告) 於113年11月12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謝中玲」名義,向郭憲洲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郭憲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7日11時48分許 5萬元 4 蔡明記 於113年11月15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財智先鋒-投資投資私享群」名義,向蔡明記佯稱:可投資基金獲利等語,致蔡明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5日10時18分許 25萬3,000元 5 吳逸民 於113年10月18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瑩宇-線上營業員」等人名義,向吳逸民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吳逸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9日 ①11時6分許 ②11時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6 陳暐涵 於113年11月13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趙淑靜」、「城堡證券諮詢專員」等人名義,向陳暐涵佯稱:可投資股票平臺賺錢等語,致陳暐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3日12時13分許 1萬元 7 張麗娟 於113年11月初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泰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專員」等人名義,向張麗娟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張麗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5日11時27分許 5萬6,000元 8 廖庭 於113年9月中旬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東益客服NO.888」等人名義,向廖庭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廖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1日8時40分許 8萬9,830元 9 王和棋 於113年9月初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辰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向王和棋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王和棋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1日9時24分許 5萬元 10 梁玲瑋 於113年11月初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林沐晴」名義,向梁玲瑋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梁玲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5日 ①9時51分許 ②9時52分許 ①4萬元 ②1萬6,000元 11 林正和 於113年9月26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馮界洲」、「明嘉投資公司」、「興文投資公司」,向林正和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林正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7日8時45分許 15萬8,001元 12 陳寶全 (未提告) 於113年11月間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泰瑞Online」等人名義,向陳寶全佯稱:可投資星宇基金獲利等語,致陳寶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3日 ①10時4分許 ②10時6分許 ③10時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1萬2,000元 13 蔡怡甄 於113年10月底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張國煒」等人名義,向蔡怡甄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蔡怡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5日 ①10時4分許 ②10時5分許 ①5萬元 ②6,000元 14 簡秋月 於113年9月17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勢如破竹-股市學習群」、「嘉芯」等人名義,向簡秋月佯稱:可投資「CSLLC」股票APP獲利等語,致簡秋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5日9時39分許 5萬元 15 薛玉媖 於113年10月12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富邦證券」、「泰瑞Online」等名義,向薛玉媖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薛玉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4日13時52分許 5萬6,000元 16 林雅雯 於113年10月4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雨瑤」、「一飛沖天-股市交流群」、「城堡證券諮詢專員」等人名義,向林雅雯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林雅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①113年11月13日 9時12分許 ②113年11月14日 9時13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17 李厚賢 於113年10月底起,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貫鬥雙龍」群組、LINE暱稱「李琳菲」等人名義,向李厚賢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李厚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6日 ①11時56分許 ②11時57分許 ③12時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10萬元 18 許俊聰 於113年11月13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黃泰瑞」、LINE暱稱「泰瑞Online」等人名義,向許俊聰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許俊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3日13時14分許 5萬6,000元 19 陳僭樺 於113年8月30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三竹股市」、「林若曦」等人名義,向陳僭樺佯稱:可投資股票APP「CSLLC」獲利等語,致陳僭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3日 ①9時19分許 ②9時20分許 ①5萬元 ②1萬元 20 李柔嫻 於113年9月27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抖音暱稱「何丞唐」、LINE暱稱「林安婕Angel」等人名義,向李柔嫻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李柔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8日 ①9時17分許 ②9時19分許 ①10萬元 ②1萬2,000元 21 林美雪 於113年11月初起,詐欺集團成員以「金融盛世」群組、LINE暱稱「陳依霖」等人名義,向林美雪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林美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4日 9時16分許 11萬2,000元 22 李奕霆 於113年9月間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怪博士」、暱稱「沐晴」等人名義,向李奕霆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李奕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3日 ①12時45分許 ②13時7分許 113年11月14日 ③9時10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23 李彩華 於113年8月19日起,詐欺集團成員臉書暱稱「自由人/李堯勳」、LINE暱稱「陳佳芸」、「辰芸投資」等名義,向李彩華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李彩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8日9時34分許 3萬元 24 梁金笙 於113年10月17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潘詩珍」、群組「113愚公移山」等名義,向梁金笙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梁金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9日11時8分許 15萬元 25 廖崇毅 於113年9月間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奧丁當沖」、「李嘉熙」等人名義,向廖崇毅佯稱:可投資當沖股票獲利等語,致廖崇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8日 ①8時43分許 ②8時45分許 ③8時50分許 ④8時51分許 ⑤8時53分許 ⑥8時5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⑥1萬6,000元 26 郭泳群 於113年11月間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程美儀」、群組「蕎玲實戰股盤分析」等名義,向郭泳群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郭泳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8日 ①8時47分許 ②8時53分許 ①5萬元 ②6,000元 27 吳美琴 於113年9月15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賴憲政」等人名義,向吳美琴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吳美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9日 ①12時40分許 ②12時41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28 洪瑋君 於113年11月初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婕馨」、「城堡證券諮詢專員」等人名義,向洪瑋君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洪瑋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14日9時57分許 5萬元 29 許朱慧 於113年10月29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李琳菲」、群組「A16貫鬥雙龍」等人名義,向許朱慧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許朱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並隨即遭提領而出。 113年11月7日 ①9時12分許 ②9時13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名稱 1 蔡志賢 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見警卷一第91至99、71至75、85至90、101頁) 2 林以恬 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出金明細、興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辰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見警卷一第117至134、105至108、113至115頁) 3 郭憲洲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資料(見警卷一第149至154、160、137至142、147頁) 4 蔡明記 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包裹照片、資金紀錄截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資料(見警卷一第172至178、163至164、167至171頁) 5 吳逸民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見警卷一第197至207、181至185、191至195頁) 6 陳暐涵 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見警卷一第225至231、211至214、219至223、233頁) 7 張麗娟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偵查隊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見警卷一第253至268、237至240、247至251頁) 8 廖庭 臺幣活存明細截圖、網路匯款表格、通訊軟體對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資料(見警卷二第21至107、5、19至20頁) 9 王和棋 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遭騙款項匯款日期/金額/被害帳號暨詐騙帳號等資訊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見警卷二第119、123、111至114、121、125頁) 10 梁玲瑋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含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見警卷二第139至143、129、137至138、145至149頁) 11 林正和 匯款單、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興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資金明細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見警卷二第167至243、153、161至165頁) 12 陳寶全 詐騙APP頁面截圖、資金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見警卷二第263至271、247至257、273頁) 13 蔡怡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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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截圖、假投資app頁面截圖、兆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資料(見警卷四第129至151、157至163、87至94、119至120頁) 28 洪瑋君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資料(見警卷四第179至200、202、167、173至175、207至209頁) 29 許朱慧 存摺封面影本、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興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匯款申請書、辰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受騙匯款明細彙整表等資料(見警卷四第246至272、231、213、223至2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