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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7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國隆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CAO XUAN DAN(中文姓名:高春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3468號、114 年度偵字第4343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CAO XUAN DAN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至3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現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CAO XUAN DAN(中文姓名:高春檀)所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寄藏贓物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 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之限制。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之匯款金額應更正為「3 萬元」、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之提領帳戶銀行名稱應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之提領帳戶銀行名稱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證據部份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0、138 、156 頁)及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不作為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之證據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本案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 項或第46條、第47條所定情形,先予敘明。

㈡按收受贓物罪為贓物罪之概括規定,凡與贓物罪有關,不合於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而其物因他人財產犯罪已成立贓物之後,有所收受而取得持有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188 號判決要旨參照)。而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74 號判決意旨參照)。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而車手提領得手,自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至於車手提領時經警當場查獲而未得手,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 項、第1 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要旨參照)。核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 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寄藏贓物罪;附表編號3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 、4 至30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又查無被告之同一詐騙集團之另案繫屬於法院,附表編號3 自屬「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應予敘明。

㈢被告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Danh Vô Danh(大安)」、「VietTel5G 」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就本案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加重詐欺取財罪,所犯一般洗錢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雖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但未繳交犯罪所得(見本院卷第41頁),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㈥附表編號3 部分,被告雖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見偵3468卷第21頁),而有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之減刑規定,但該部分犯行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已如前述,則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就該部分犯行量刑時,將併予審酌前揭減輕事由。

㈦被告所犯本案各罪,犯意各自有別、行為互有不同,被害人亦是相異,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㈧爰審酌被告並無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案足佐,竟然參與詐騙集團,共犯詐欺犯罪、製造金流斷點,損害他人財產利益、阻礙犯罪所得追查,均有不該,兼衡其於偵審中均自白犯行、具有悔意,附表編號3 部分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減刑規定,迄未和解或賠償、亦未繳交犯罪所得,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擔任板模工人、家庭經濟情況貧困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56 頁),各次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擔任角色、所生危害、提領次數、詐騙及提領金額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 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審酌附表編號2 至30之各罪為不得易科罰金、犯罪型態相似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㈨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現為逃逸外籍勞工(見埔里警卷第2 頁),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衡其犯罪次數非少,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繼續居留我國境內,自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不宜使其續留我國境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㈩沒收

⒈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犯刑法第339 條之4 之罪,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該條例第2 條亦有明文。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且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所用(見本院卷第153 頁),參以犯罪次數非少等情,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規定係為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增訂理由參照)。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 萬2,000 元,為被告114 年5 月1 日提領所得,屬洗錢之財物,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而其餘之詐騙財物並未查獲扣案,復無證據可佐被告仍具管領或處分權限,如更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

⒊被告所獲得之報酬以1 天2,000 元計算(見本院卷第41頁),共為8,000 元(114 年4 月14、15、17、18日;同年5 月1 日於提領後為警查獲,應未領得報酬;至於被告是否領得其他日之報酬,則非本案範圍),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19條第1 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科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及 起訴書附表一 CAO XUAN DAN犯寄藏贓物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CAO XUAN D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468號
                   114年度偵字第4343號
  被   告 CAO XUAN DAN (越南籍,中文名:高春檀)
            男 22歲(民國91【西元2002】年8
            月22日生)
            現羈押於法務部○○○○○○○○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AO XUAN DAN (中文名:高春檀,下稱高春檀)於民國114年
    4月間某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Danh Vô Danh(
    大安)」、「VietTel5G」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
    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贓款
    車手,並分為下列行為:
(一)高春檀明知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顯可能為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之贓物(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取得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之過程,詳如附表一所載,
    被吿收受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後,並無以該等提款卡提領
    款項),竟基於收受、寄藏贓物之犯意,於114年5月1日某
    時(該日10時16分前),在南投縣埔里鎮某處,收受、寄藏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交付之如附表一所示贓物提款卡。
(二)高春檀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
    二所示之人,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
    間,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其中附表二編號1所列金融帳
    戶申登人黃氏秋莊為外籍人士且業已出境,無證據顯示係非
    自願交付帳戶;其餘人頭帳戶提供者,由警另行追查偵辦)
    ,旋由「Danh Vô Danh(大安)」、「VietTel5G」指示高春
    檀於附表三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持附表三所示提款卡提領
    贓款,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嗣高春檀提款後,
    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提款地點前等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後續
    指示時,隨即為警方於114年5月1日10時18分許盤查而查獲
    ,並自高春檀身上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IP
    hone12 Pro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及附表一所示之甲、乙帳戶、黃氏秋
    莊申辦之上開帳戶提款卡,進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志傑、廖志強及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告訴及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埔里分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高春檀於警詢、偵訊及聲押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李志傑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1所示證人李志傑遭詐欺而交付甲帳戶提款卡之過程。  3 證人即告訴人廖志強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2所示證人廖志強遭詐欺而交付乙帳戶提款卡之過程。  4 證人即告訴人官大翔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附表二編號1所示左列之人遭詐欺及轉帳匯款之過程。  5 證人即告訴人林駿成、王詩緯、鄧世偉、楊進為、葉哲愷、吳育瑋、王健豪、陳沛瑄、伍台富、馬新䑬、徐中傑、楊照雄、潘彥呈、葉日弘、盧彬彥、黎虹妤、林致祿、徐裴均、劉金富、胡林耀、鍾文漢、黃建勝、朱福成、蔡東哲、邱竑崴、證人即被害人楊宗翰、王振亦、李玉婷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附表二編號2至29所示左列之人遭詐欺及轉帳匯款之過程。  6 告訴人李志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暱稱「方浩學」之對話紀錄擷圖及114年6月6日警製職務報告各1份 佐證附表一編號1所示證人李志傑遭詐欺而交付甲帳戶提款卡之過程;又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吿係領取裝有甲帳戶提款卡之取簿手,是僅可認定被吿係輾轉取得甲帳戶提款卡,而為收受贓物之人等事實。  7 告訴人廖志強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劉苛晴」之對話紀錄擷圖、手機翻拍寄送交貨便包裹照片、乙帳戶之存摺封面及提款卡照片及114年6月6日警製職務報告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所示證人廖志強遭詐欺而交付乙帳戶提款卡之過程;又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吿係領取裝有乙帳戶提款卡之取簿手,是僅可認定被吿係輾轉取得乙帳戶提款卡,而為收受贓物之人等事實。  8 告訴人官大翔所提供之轉帳紀錄列印資料、訊息紀錄截圖、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所列告訴人官大翔遭詐欺而轉帳之過程。  9 告訴人林駿成提供之轉帳交易截圖、訊息紀錄截圖、告訴人王詩緯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書影本、麻豆傳媒映畫有限公司收據影本、告訴人鄧世偉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麻豆傳媒映畫有限公司聯合協議書截圖、告訴人楊進為提供之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葉哲愷提供之儲值紀錄截圖、訊息紀錄截圖、告訴人吳育瑋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麻豆傳媒映畫有限公司收據影本、告訴人王健豪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陳沛瑄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馬新䑬提供之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徐中傑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楊照雄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聊天紀錄、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潘彥呈提供之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葉日弘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熱浪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協議書、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盧彬彥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被害人王振亦提供之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黎虹妤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林致祿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劉金富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胡林耀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被害人李玉婷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轉帳紀錄截圖、告訴人鍾文漢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黃建勝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儲值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朱福成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蔡東哲提供之訊息紀錄截圖、郵局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轉帳交易明細 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2至29所列告訴人及被害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進而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至29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10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被告高春檀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TELEGRAM群組「Nhòm sl (A Huy)」之對話紀錄、扣案手機留存之提款卡、查詢餘額、拆包裹照片及影片翻拍照片各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11 南投縣○里鎮○○街000號統一超商桓吉門市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刑案蒐證照片各1份 證明被告於114年5月1日10時16分許,騎乘機車前往南投縣○里鎮○○街000號統一超商桓吉門市,持提款卡提領1萬2,000元後,在上開超商門口等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後續指示,警方隨即於同日10時18分許,在上開地點盤查被告,在其身上查扣現金1萬2,000元、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及甲、乙、黃氏秋莊申辦之上開帳戶提款卡之事實。  12 被告自114年4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期間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1份 證明被告於附表三編號2至33 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持附表三編號2至33所示提領帳戶之提款卡,提領附表三編號2至33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 
二、論罪部分及具體求刑:
(一)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
    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
    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
    旨參照);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
    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再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
    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
    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
    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
    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
    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1905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高春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
    犯罪事實一(二)所載提領贓款之車手,縱未全程參與詐欺告
    訴人及被害人之全部過程,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本有各自之
    分工,或係負責撥打電話從事詐欺,或係負責提領款項之車
    手,或係負責收取贓款再轉交其他成員之收水手,各成員自
    應就詐欺集團所實行之犯罪行為,均應共同負責無訛。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ㄧ(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
    受、寄藏贓物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
    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
    (二)所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論處。被告就犯
    罪事實一(一)及(二)如附表二所載各次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
    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請審酌被告為外籍人士,卻在我國境內非法居留並擔任本案
    詐欺集團之提領車手,致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
    產損失,且尚未與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
    等情,建請從重量處2年10月以上之刑度,以資懲儆。又倘其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請依刑法第95條規定宣告被告得於
    刑之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
三、沒收:扣案之IPhone12 Pro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IMEI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被告所有,且為
    其用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
    供承在卷,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另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慧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尤瓊慧
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ㄧ: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交付提款卡之帳號、地點及交付經過 1 李志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11日前,在社群媒體臉書上刊登貸款廣告,嗣李志傑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方浩學」好友後,「方浩學」旋即向李志傑佯稱:申辦貸款須傳送身分證照片及薪轉帳戶,若無薪轉帳戶則須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以利申辦貸款云云,致李志傑陷於錯誤 於114年4月24日22時許,前往金門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金誼門市,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超商寄貨便包裹之方式,寄送至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明鳳門市。 2 廖志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15日20時30分許前,在社群媒體抖音上刊登貸款廣告,嗣廖志強點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苛晴」之好友後,「劉苛晴」旋即向其佯稱:為包裝財力證明,須先傳送身分證、健保卡照片及寄送金融卡(含密碼)以利申辦貸款云云,致廖志強陷於錯誤 於同年4月25日19時19分許,前往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永隆門市,將其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乙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超商寄貨便包裹之方式,寄送至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大竹門市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官大翔 (提告) 於114年4月30日15時49分前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傳送訊息向左列之人訛稱:得以3萬2500元出售行動電話及平板,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4月30日 15時49分許 3萬2,500元 黃氏秋莊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468號 2 林駿成 (提告) 於114年4月5日前某時,在社群媒體IG上刊登交友俱樂部資訊,嗣左列之人點擊後,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雯雯^_^」、「開通專員-陳檸茜」之好友後,「經紀人-雯雯^_^」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要約會,須依指示匯款儲值指定金額,已完成2次任務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 12時1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2以下,均為114年度偵字第4343號 3 王詩緯 (提告) 於114年4月8日前某時,在社群媒體臉書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經紀人琳琳」、「開通專員-陳檸茜」好友後,「經紀人琳琳」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要與美女約會,須依指示儲值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 14時2分許 12萬6,66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鄧世偉(提告) 於114年4月14日某時許前,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娜娜」、「冰冰」「開通專員-陳檸茜」好友後,「開通專員-陳檸茜」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約會及獲取收益,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衝人氣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 17時24分許 3,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楊進為(提告) 於114年4月13日前某時,在社群媒體IG上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花夜終端實時數據管理系統」,進而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約會及獲取收益,須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4日  17時51分許 ②114年4月14日  21時19分許 ③114年4月14日  21時20分許 ①1萬5,000元  ②5萬  ③2萬6,660元 ①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葉哲愷(提告) 於114年3月22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TELEGRAM暱稱「經紀人-雯雯=-=」好友後,「經紀人-雯雯=-=」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約會,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以完成開通帳戶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 18時7分許 2萬2,06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吳育瑋(提告) 於114年4月14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琪琪^_^」、「開通專員-陳檸茜」好友及下載「花夜俱樂部交流群」,「經紀人-琪琪^_^」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投資麻豆映畫傳媒有限公司穩賺不賠,惟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 18時19分許 3,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王健豪(提告) 於114年4月10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IG刊登交友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雯雯」、「開通專員-陳檸茜」好友後,「經紀人-雯雯」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要約會,須依指示操作百家樂2次,並儲值指定金額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4日 20時29分許  1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陳沛瑄(提告) 於114年3月24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兼職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睿睿媽/二寶」好友後,「睿睿媽/二寶」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成為代售商可獲取利潤,惟須匯款商品本金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5日  10時12分許 ②114年4月15日  10時13分許 ①3萬元  ②1萬2,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伍台富(提告) 於114年4月16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穎穎」傳送交友邀請並詢問左列之人伴侶需求後,由TELEGRAM暱稱「經紀人-陳欣」、「激活專員-林欣」向左列之人佯稱: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以激活資格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7日 11時35分許 3,088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馬新䑬(提告) 於114年4月15日某時許前,在社群軟體推特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TELEGRAM暱稱「歆惠」好友後,「歆惠」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交友,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以激活帳號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10時 33分許 1萬5,88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  12 徐中傑(提告) 於114年4月17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交友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琳琳」、「嘉玲」「開通專員-陳檸茜」好友及TELEGRAM群組「花夜俱樂部」後,「嘉玲」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要獲得約會卡,須指示匯款操作花夜俱樂部博弈網站2次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7日  13時36分許 ②114年4月17日  15時39分許 ③114年4月17日  15時45分許 ④114年4月17日  16時18分許 ①1萬5,000元  ②2萬6,660元  ③3萬元  ④2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楊照雄(提告) 於114年4月12日15時18分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歆惠」詢問左列之人是否要參加約會團體,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歆惠」好友後,「歆惠」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交友,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以開通權限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7日 14時16分許 5,088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4 潘彥呈(提告) 於114年4月10日前某時,在社群媒體推特刊登交友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暱稱「婉馨」之好友,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匯款加入會員,可獲取女性照片等福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7日  16時36分許 ②114年4月17日  16時3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楊宗翰  於114年4月15日前某時,在社群媒體推特刊登交友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婉如」好友及TELEGRAM群組「夜色俱樂部」後,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要約會,須指示匯款,以完成2個任務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0時許 2萬1,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葉日弘(提告) 於114年4月17日17時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暱稱「經紀人-陳歆」、「激活專員-林歆」加入左列之人好友,並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儲值取得約會卡,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並可加入會員取得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0時33分許 3,08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盧彬彥(提告) 於114年4月17日前某時,在社群媒體臉書刊登交友網頁,嗣左業之人點擊加入LINE暱稱「趣約專屬接待員~美玲」好友,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約見面,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以激活會員卡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8日  11時42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2時39分許 ①6,000元  ②2萬2,000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王振亦  於114年4月間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網頁,向左列之人佯稱:投資USTD幣可獲利,惟須加入會員並匯款儲值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2時17分許 5萬8,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黎虹妤(提告) 於114年4月間某時許前,在社群軟體IG刊登投資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LINE暱稱「股票達人-黃思穎」好友後,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在勝嘉APP投資可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3時許 5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林致祿(提告) 於114年4月15日前某時,在社群媒體THREADS刊登投資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雯雯」及TELEGRAM群組「花夜俱樂部」後,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依指示匯款,可獲取回饋金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8日  13時27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7時50分許 ①9,000元  ②2萬5,040元 ①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徐裴均(提告) 於114年1月間某日,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聊天兼職廣告,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夏尼」好友後,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加入代銷可獲取利潤,惟須先匯款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8日  13時41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6時59分許 ①3萬7,800元  ②4萬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劉金富(提告) 於114年4月13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抖音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趣約接待專員~美玲」、DISCORD暱稱「趣約指導員-雯雯」好友後,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目前有方案,若是打賞可獲得對應返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8日  13時41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5時23分許 ①1萬2,800元  ②3萬2,000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胡林耀(提告) 於114年4月12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推特刊登交友配對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娜娜」及群組「花夜俱樂部」後,「-娜娜」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開通權限跑數據流量,可取得投資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8日  14時2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8時13分許 ①9,000元  ②1萬5,000元 ①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李玉婷  於114年4月12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盛益」、「薛以致用」向左列之人佯稱:在網站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4時58分許 2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鍾文漢(提告) 於114年4月18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婉馨」與鍾文漢聊天,「經紀人-婉馨」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要約會見面,須註冊會員、繳交代墊費用,並把玩博奕遊戲以換取數據開通權限,亦可取得投資反饋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6時14分許 9,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黃建勝(提告) 於114年4月間某日,在社群軟體臉書、IG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加入LINE暱稱「雯雯」好友後,「雯雯」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交友互動,須依指示轉帳儲值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4月18日  17時29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7時40分許 ①3萬元  ②1萬5,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朱福成(提告) 於114年4月初某日,在社群軟體IG刊登投資網頁,嗣左業之人點擊加入暱稱「趣約指導人」好友後,「趣約指導人」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依指示轉帳註冊,可獲利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7時56分許 2萬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蔡東哲(提告) 於114年4月12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IG帳號「jie jie_k23」向左列之人佯稱:在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8時12分許 3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 邱竑崴(提告) 於114年4月14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IG以帳號「_ak.9900」刊登交友網頁,嗣左列之人點擊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Lai Fei」好友後,「Lai Fei」旋即向左列之人佯稱:若想加入私人群組,須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左列之人陷於錯誤,接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18日 19時53分許 3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備註 1 114年5月1日 10時16分許 1萬2,000元 黃氏秋莊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南投縣○里鎮○○街000號之統一超商桓吉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3468號 2 ①114年4月17日  14時42分許 ②114年4月17日14時43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全家超商南投成功門市 編號2以下,均為114年度偵字第4343號 3 ①114年4月15日  10時27分許 ②114年4月15日  10時28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土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0號南投南崗郵局  4 114年4月17日 14時3分許 2萬5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OK超商南投成功門市  5 ①114年4月17日  16時59分許 ②114年4月17日  17時許 ③114年4月17日  17時許 ④114年4月17日  17時1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1萬6,00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0號南投南崗郵局  6 114年4月14日 17時40分許 2萬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超商南投金大崗門市  7 ①114年4月14日  18時27分許 ②114年4月14日  18時28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崗門市  8 ①114年4月14日  21時1分許 ②114年4月14日  21時2分許 ①2萬5元  ②6,00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欣鑫門市  9 114年4月18日 10時57分許 2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南崗門市  10 ①114年4月14日  14時21分許 ②114年4月14日  14時22分許 ③114年4月14日  14時22分許 ④114年4月14日  14時23分許 ⑤114年4月14日  14時24分許 ⑥114年4月14日  14時25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⑥2萬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號統一超商唯鑫門市  11 114年4月14日 14時31分許 6,00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欣鑫門市  12 ①114年4月14日  21時46分許 ②114年4月14日  21時48分許 ①2萬5元  ②4,00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OK超商南投成功門市  13 ①114年4月14日  12時20分許 ②114年4月14日  12時21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崗門市  14 ①114年4月18日  12時35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2時35分許 ③114年4月18日  12時36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台中商業行銀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段0000○0號統一超商詠旭門市  15 ①114年4月18日  19時12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9時14分許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祖祠門市  16 ①114年4月18日  20時15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20時16分許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超商南投金大崗門市  17 114年4月18日 14時49分許 2萬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OK超商南投僑建門市  18 114年4月18日 16時8分許 2萬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常春藤門市  19 ①114年4月18日  18時14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8時15分許 ③114年4月18日  18時15分許 ④114年4月18日  18時16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街00號全家超商南投崗山門市  20 ①114年4月18日  14時59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5時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豐愉門市  21 ①114年4月18日  17時51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7時52分許 ③114年4月18日  17時52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5,00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南投仁和門市  22 114年4月17日17 時15分許 1萬9,00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順欣門市 照片編號53 23 ①114年4月18日  18時21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8時21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崗門市  24 114年4月18日 18時30分許 1萬5,00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欣鑫門市  25 ①114年4月18日  14時40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4時41分許 ③114年4月18日  14時41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湧豐門市  26 ①114年4月18日  11時8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1時8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康壽門市  27 114年4月18日 12時40分許 2萬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全家超商南投老家門市  28 ①114年4月18日  13時52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3時53分許 ③114年4月18日  13時55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2,005元 渣打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南投彰南門市  29 ①114年4月18日  16時17分許 ②114年4月18日  16時18分許 ③114年4月18日  16時19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渣打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0○0號統一超商猴探井門市  30 114年4月18日 18時29分許 7,005元 渣打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欣鑫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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