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安立
- 選任辯護人
- 石金堯律師
梁家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8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安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安立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5年7月17日,就本院於115年6月24日所為之114年度金訴字第81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故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