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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因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何玉鳳任育民顏代容

原告
新原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素蘭
被告
曾志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9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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