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孫于淦
- 當事人張价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价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42號被告張价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該署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 在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依112年度毒聲字第22 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 經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0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毒抗字第18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42號案件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為同署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 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114年3月20日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後,各檢出如附表檢驗/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2日報告編號A4105號毒品證物鑑驗報告、113年12月12日報告編號A5793號 毒品證物鑑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950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 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俱屬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均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驗/鑑定結果 1 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17.094公克,純質淨重15.245公克,含包裝袋2只) 分析編號:DAC580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粉末檢品2包(驗餘淨重4.32公克,純質淨重1.77公克,含包裝袋2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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