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士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154號被告劉士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憑;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沒收本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僅有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所謂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如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或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之物或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亦僅限於「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始得單獨宣告沒收。復參酌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可知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係指被告因死亡(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判決不受理)、曾經判決確定(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判決免訴)、欠缺責任能力(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判決無罪)等情形,而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或受免刑判決,或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致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科刑判決而言。
三、又按刑法沒收章修正後,沒收雖已具有獨立性,不再從屬於主刑之宣告,然仍以於追訴犯罪行為人之訴訟程序(學理稱:主體訴訟)中同時認定、宣告為原則。故刑法第40條第3項增訂之立法目的,係針對國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而未能對犯罪行為人提起訴訟予以追訴或判決有罪,致無主刑存在時,基於禁止不法利得之衡平思考,得在無刑事被告之情形下,啟動單獨直接對物為沒收宣告之程序。此等情形與主刑之認定脫勾,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對象包括犯罪之物及犯罪所得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之規定,未若主體訴訟程序之嚴謹周延,在認定是否為沒收物之過程,對被告程序保障之密度較低,應屬補充、例外性之規定,而非本案判決漏未諭知沒收或認定不予沒收有違法令之救濟途徑。是以,倘若已進行本案主體訴訟,於本案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前已發現之沒收物,即應於本案判決併予認定、宣告,如法院未為沒收之宣告,判決既經確定,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檢察官應不得另起爐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刑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
四、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2年投簡字第493號判決(下稱前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影本、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殘渣袋,經送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被告於前案警詢及偵訊時均供稱:上開扣案殘渣袋為其施用毒品之用等語,是上開海洛因實屬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漏未沒收銷燬之物,且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殘渣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本院審核認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被告就前述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顯已進行本案主體訴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注射針筒,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為上述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供述明確;而該針筒於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判決前已發現,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前案判決影本在卷可憑。前案判決雖未對該扣案物品諭知沒收,然此仍非屬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之情形,且依卷內事證亦無法證明屬違禁物,依法無從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注射針筒1支(聲請書誤載為金筒,逕予更正) 檢品編號:B0000000 未檢出毒品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