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

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孫于淦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致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487號被告洪致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國113年12月11日死亡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000596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俱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487號案件偵查後,因被告已於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鄭 宇 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0115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晶體1包(驗餘淨重0.3450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晶體1包(驗餘淨重0.3147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