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埔簡字第140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經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00號、3045號、456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徐經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徐經杰附件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就附件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以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同有處罰轉讓愷他命之規定。故行為人明知為偽藥而轉讓愷他命予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上開二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處罰。
三、本件被告就轉讓偽藥部分均自白犯行,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本應深知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猶漠視法令禁制,恣意轉讓毒品供他人施用,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前無涉犯毒品案件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種類、重量及其轉讓毒品之對象、次數及重量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持有第三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乙基卡西酮等成分,係屬被告為本案犯行相關之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為毒品,與其所盛裝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林孟賢提起公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
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成分鑑定報告編號 送驗結果 1 監獄兔包裝毒咖啡包 18包 5314D112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驗餘淨重69.3204公克,純質淨重2.357公克 2 WANTED包裝毒咖啡包 2包 5314D111T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驗餘淨重7.5539公克,純質淨重0.287公克 3 愷他命 1包 5314D110T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45.4323公克,純質淨重39.242公克 4 愷他命 1罐 5314D109T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0.3748公克,純質淨重0.353公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200號
114年度偵字第3045號
114年度偵字第4563號
被 告 徐經杰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巷00號
居南投縣○○鎮○○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經杰知悉愷他命、4-甲基乙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
,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
國114年3月5日0時許,在臺中市霧峰區五福路口,以新臺幣
(下同)3萬9千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50公克及重量不詳、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
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30包,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
甲基乙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二、徐經杰知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亦為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
部)公告之第三級管制藥品,除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製造之針
劑外,係屬藥事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
之偽藥,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讓,竟基於轉讓偽藥愷他命
之犯意,於113年3月9日1時許,在其上開居所內,無償轉讓
愷他命予蘇俊盛、楊翊婷2人施用1次。嗣經警於114年3月11
日6時4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徐
經杰位於南投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居所搜索,當場查
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移送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經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蘇俊盛、楊翊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徐經杰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以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
藥罪。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
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同屬處罰轉讓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之規定。故行為人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上開二罪
,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
擇一處斷;比較上開2規定之法定本刑,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規定較重,請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轉讓偽藥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自於114年3月5日0時許,臺中市霧峰區五福路
口,向不明人士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0公克起,迄於114
年3月11日6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
,請屬犯罪行為繼續而就持有部分僅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
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處罰。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
基乙基卡西酮等成分,係屬被告為本案犯行相關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又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請一併視為毒品,與其
所盛裝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附表二所示扣案物,無證據
證明係被告用以本次犯罪所用之物,爰不聲請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孟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佳妤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成分鑑定報告編號 送驗結果 1 監獄兔包裝毒咖啡包 18包 5314D112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驗餘淨重69.3204公克,純質淨重2.357公克 2 WANTED包裝毒咖啡包 2包 5314D111T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驗餘淨重7.5539公克,純質淨重0.287公克 3 愷他命 1包 5314D110T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45.4323公克,純質淨重39.242公克 4 愷他命 1罐 5314D109T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0.3748公克,純質淨重0.353公克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iPhone 15 Pro Max 1支 2 iPhone Xs 1支 3 iPhone SE 1支 4 iPhone 15 Pro Max 1支 5 iPhone SE 1支 6 iPhone 8 1支 7 iPhone 15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