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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埔簡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孫于淦

  • 當事人
    詹志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埔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志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志強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詹志強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其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遵循相關競賽規範,竟以附件所載方式變造屬私文書之「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參賽資料並提出行使之,破壞主管機關審核參賽資格之正確性及競賽公平性,且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徐佳增及證人陳睿妤、吳雙,另考量被告終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調解並賠償損害,及衡酌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碩士、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變造如附件所示之「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參賽資料,既經被告提出行使之,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 靖 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79號被   告 詹志強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志強擔任珍味國際美食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00號5樓之1,下稱珍味公司)負責人,珍味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1日得標南投縣政府文化局「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勞務採購案」(下稱本採購案),決標金額為新臺幣242萬2,000元,負責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之執行事宜,包含審核報名表、租借比賽場地及軟硬體設備提供等。依據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報名簡章規定,無論參賽對象係報名傳統風味客家小炒或創意風味客家小炒,均需為具稅籍之立案餐廳業者,且隊伍中至少需1人具備丙級廚師證照。詎詹志強竟利用珍 味公司得標本採購案成為比賽執行廠商,而得以掌握報名審核程序前置作業之機會,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3年6月間某日,先利用不知情之友人彭月嫦前往址設苗栗縣○○鄉○○街0○0號之金龍飯店(登記負責人徐佳增),向在場 之金龍飯店實際負責人徐佳宏之胞姐徐碧鍊以推廣苗栗縣客家慢城活動為由要求蓋章,致斯時忙於餐廳事務未及細看文件之徐碧鍊,於徵得徐佳宏同意(徐佳宏亦以為蓋章之目的係為推廣苗栗縣客家慢城活動)後,在「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報名表」之「參賽單位發票章蓋章處」、「店家營業登記影本1份」欄位蓋「金龍飯店免用 發票專用章」印文各1枚,在「店家存摺影本」欄位蓋「徐 佳增」印文1枚,在「在職證明書」之「證明機關」欄位蓋 「金龍飯店免用發票專用章」印文1枚,在「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個人資料授權原則及使用同 意書」之「受告知人」欄位蓋「徐佳增」印文1枚,在「南 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肖像權及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之「本公司/本店」、「立同意書公司」 欄位蓋「金龍飯店免用發票專用章」印文各1枚,在「(公 司大章)負責人」欄位蓋「徐佳增」印文、署名各1枚,並 將所簽立之文書均交予彭月嫦,再由彭月嫦寄送至南投縣○里鎮○○路0段000號之0之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 活動小組。其後,詹志強旋於113年6、7月間某日,建議所 開設烹飪班之不知情學員陳睿妤、吳雙報名上開比賽,並僅將部分報名資料即「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 中區初賽郵寄專用信用封面」、「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選手資料表」、「在職證明書」、「 隊員報名資料」等文件交予陳睿妤、吳雙瀏覽,陳睿妤、吳雙基於對詹志強之信任,不疑有他,遂依從詹志強之指示簽名暨填載個人資料。其後,詹志強於不詳時地,將彭月嫦交付之前揭文書及其所取得之簽名文書彙整拼湊變造,扭曲金龍飯店之本意,用以虛偽表彰金龍飯店同意陳睿妤、吳雙以金龍飯店之名義參與「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之不實內容,進而持上開變造私文書向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提出報名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徐佳增、陳睿妤及吳雙,並影響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審核上開比賽報名參賽者資料之正確性及上開比賽之公正性。 二、案經徐佳增委任徐佳宏告訴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志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徐佳增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徐佳宏於警詢之證述及於偵查中之結證、證人徐碧鍊、吳雙、陳睿妤、彭月嫦於警詢之證述及於偵查中之結證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報名表」、「在職證明書」、「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個人資料授權原則及使用同意書」、「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肖像權及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 中區初賽郵寄專用信用封面」、「南投縣政府2024客家小炒全國爭霸賽-中區初賽選手資料表」、「在職證明書」、「 隊員報名資料」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其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檢 察 官 黃慧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書 記 官 尤瓊慧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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