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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40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孫于淦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河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4年度投簡字第4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若逾2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蕭河宇(下稱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以114年度投簡字第405號為第一審判決,並於114年12月4日將判決書正本送達被告位於南投縣○○鎮○○里○○巷00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文書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且被告於前揭送達時間並無在監或在押之情形,有本院114年度投簡字第40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送達證書及法院入出監紀錄表等件可佐。而本件自寄存送達日起,經加計寄存送達之生效期間10日、上訴期間20日及在途期間3日後,已於115年1月6日屆滿。被告嗣雖於115年3月16日入監執行,並於115年3月23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本件上訴狀,有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收受收容人訴狀章戳附於被告上開書狀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被告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温 冠 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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