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7號
- 原告
- 李星翰
- 被告
- 謝名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簡字第40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簡字第40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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