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9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吳世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98年度執從字第60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10日投檢景廉98執從604字第1149007599號函所為之執行指揮命令,應予撤銷,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分。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84條所稱之「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凡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均屬之。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6、70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褫奪公權10年,併宣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31,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迭經上訴駁回後確定(下稱本案),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98年度執從字第604號就前揭宣告沒收部分指揮執行,經本院調閱南投地檢署98年度執從字第604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因不服檢察官就前開確定判決所為之執行指揮,自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明異議。
㈡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函文通知臺北監獄辦理沒收本案確定判決所諭知之犯罪所得後,已由臺北監獄執行扣款4,141元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繳納沒入金應收通知單、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上開函文在卷可查,嗣執行檢察官再以附表編號2至5所示函文執行本案犯罪所得之沒收,然觀諸附表編號2至5所示函文及執行情形,於主旨或說明中所載之餘款及已繳納金額,均漏未記算該筆4,141元款項,是檢察官再以如附表編號5所示函文,命臺北監獄在81,065元之範圍內,就受刑人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之執行指揮命令,對受刑人沒收之價額顯逾其所應負擔部分,且與本案確定判決所諭知犯罪所得131,500元沒收之意旨不符,自屬不當。從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執行沒收犯罪所得之指揮向本院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前開執行命令,並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文日期及字號 內文 執行情形 1 111年10月19日投檢云廉98執從604字第1119022224號函 主旨略以:請酌留受刑人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於91,441元範圍內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說明略以:受刑人犯罪所得13萬1,500元,現已繳納40,059元,請就保管該員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扣款4,141元 2 112年5月2日投檢云廉98執從604字第1129009411號函 主旨略以:請酌留受刑人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於89,100元範圍內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說明略以:受刑人犯罪所得13萬1,500元,現已繳納42,400元,請就保管該員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扣款2,130元 3 112年12月12日投檢冠廉98執從604字第11290283870號函 主旨略以:請酌留受刑人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於89,311元範圍內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說明略以:受刑人犯罪所得13萬1,500元,現已繳納42,189元,請就保管該員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扣款1,088元 4 113年7月17日投檢冠廉98執從604字第11390153970號函 主旨略以:請酌留受刑人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於88,223元範圍內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說明略以:受刑人犯罪所得13萬1,500元,現已繳納43,277元,請就保管該員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扣款7,158元 5 114年4月10日投檢景廉98執從604字第1149007599號函 主旨略以:請酌留受刑人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於81,065元範圍內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說明略以:受刑人犯罪所得13萬1,500元,現已繳納50,435元,請就保管該員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後,餘款匯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沒收。 扣款81,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