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1 分鐘讀完 全文 7,1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3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蔡霈蓁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義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3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林義淙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或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確定」之記載更正為「,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476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第13行「8包、」之記載更正為「8包、含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第18行「而供己施用」之記載更正為「而供己施用(林義淙被訴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部分,詳後述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欄「依托咪酯」之記載更正為「美托咪酯」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義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並更正「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605D026號成分鑑定報告書」之記載為「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605D027號成分鑑定報告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又被告雖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二級毒品,然係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仍為單純一罪,故僅需單純論以一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三、被告同時購得本案第一、二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四、被告有起訴書所載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本院考量被告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同為毒品相關之犯罪,顯見被告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因此認為加重最低本刑,沒有罪刑不相當的疑慮,裁量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之紀錄(前開構成累犯者不重複評價)、犯後坦承犯行、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期間、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經濟勉持、要扶養高齡的父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被告本案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故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七、不另為不受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4年3月4日晚間某時,在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之南投智旅101號房住宿期間,將部分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放進玻璃球吸食器點燃而施用,繼經警員採集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然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輕度行為,應為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吸收等語。

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確定,在該觀察、勒戒處分執行之前,縱有再犯同條之罪之情形,因行為人未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處分,即與法定訴追之要件不符,自仍應由檢察官就後案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再由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規定執行其一,若檢察官逕對後案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顯屬不合,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8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於經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無論其施用毒品級別如何,亦不問有多少次施用毒品犯行,均為該次保安處分程序效力所及,而不應再予單獨追訴處罰,若

㈢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被告並於114年11月18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所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被告本案被訴於114年3月4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前所為,依前開說明,應認被告此部分施用毒品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程序效力所及,而不應再予單獨追訴處罰,故檢察官就被告此部分施用犯行提起公訴,其起訴程序已違背規定,本院就此部分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前開經論罪科刑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間,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逕予起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霈蓁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海洛因4包 粉末檢品;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6.93公克,純質淨重2.7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偵卷第111-114頁) 2 海洛因2包 粉塊狀檢品;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21.27公克,純質淨重7.69公克。  3 海洛因2包 碎塊狀檢品;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18公克,純質淨重0.96公克。  4 香菸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書、成分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155-156頁) 5 安非他命11包 白色結晶,取1包檢驗;推估總淨重28.78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75.7%;純質淨重21.789公克。  6 液劑1瓶 液劑,內有黑色雜質;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微量美托咪酯成分。  7 殘渣罐3瓶 殘渣罐,取1個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微量美托咪酯成分。  8 液瓶2瓶 液劑,取1瓶檢驗(白蓋);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  9 液劑1瓶 液劑;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微量依托咪酯成分。  10 菸彈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138頁)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032號
  被   告 林義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義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22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7日假釋出監並付
    保護管束,迄於112年7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
    ,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林義淙明知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
    一、二級毒品,又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異丙帕酯業經行政
    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
    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4年3月4日9
    時許,在臺中市中區東協廣場某處,以新臺幣4萬5,000元代
    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隻」之人購得海洛因
    8包、甲基安非他命11包及附表所示之物。其後,林義淙於1
    14年3月4日晚間某時,在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之南投智
    旅101號房住宿期間,將部分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放進玻
    璃球吸食器點燃,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異丙帕酯等物而供
    己施用。嗣經警徵得林義淙同意,於同年月5日14時許,在
    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之南投智旅101號房執行搜索後查
    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香菸1支(總純質淨重約
    11.42公克【2.77+7.69+0.96=11.42】)、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1包(總純質淨重約21.789公克)及附表所示之物
    ,繼經採集林義淙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義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在場之被告友人李婕菲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扣案毒品及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吿所有之事實。  3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香菸1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及附表所示之物 證明本件全部犯罪事實。  4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蒐證照片、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翻拍照片、警製職務報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報告編號Z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1.佐證被告於前揭時、地為警執行搜索後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之事實。 2.被吿採集尿液鑑定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5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4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8540號鑑定書影本、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30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605D028號成分鑑定報告書各1份 扣案之毒品海洛因8包經送鑑定後,檢出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總純質淨重共計11.42公克;又扣案之香菸1支,含有海洛因成分等事實。  6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605D026號成分鑑定報告書、欣毒量5605D028號純度鑑定報告書各1份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1包經送鑑定後,檢出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共計約21.789公克;又附表所示之物鑑定結果,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之事實。  7 被吿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佐證被吿構成累犯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等罪嫌。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係輕度
    行為,應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所吸收,請論以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
    克以上之罪嫌及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
    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嫌。又被吿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
    請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處斷。再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
    及理由書之意旨,加重其刑。另被告於偵查中雖供稱上開毒
    品係向綽號「小隻」之人所購得,然未能提出「小隻」之真
    實姓名、年籍、地址、電話等資料供追查,有偵訊筆錄可按
    ,尚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併此敘明。
三、沒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香菸1支、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1包及附表所示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押物品目錄
    表編號21、22所列毒品咖啡包,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3.580公克等情,有欣生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書欣毒量5624D036號純度鑑定報告書
    存卷可佐,因非屬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情
    ,故與刑責無涉,惟屬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規定,應沒入銷燬
    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檢察官 黃慧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梅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1 煙彈1顆 依托咪酯 42 2 液劑1瓶 依托咪酯 微量美托咪酯 29 3 瓶子3瓶 依托咪酯 異丙帕酯 微量美托咪酯 30 4 液劑2瓶 美托咪酯 31 5 液劑1瓶 異丙帕酯 微量依托咪酯 37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