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7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鐘永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附表編號1「物品名稱」欄 諧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Two Sigma對沖基金投資公司收據1張 附表編號2「物品名稱」欄 諧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Two Sigma對沖基金投資公司工作證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