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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15號

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羅子俞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學勳

曾澧敬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檢察官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38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偵字第3887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羅子俞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1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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