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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1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顏代容顏聖杰蔡霈蓁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安立
選任辯護人
石金堯律師

梁家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8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安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安立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5年7月17日,就本院於115年6月24日所為之114年度金訴字第81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故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顏聖杰

                  法 官 蔡霈蓁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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