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彥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2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案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之物,及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吸食器,均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577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598號鑑驗書在卷為證,足認查獲如附表編號所示1至3、5至8之物均屬第二級毒品,而附表編號4之吸食器內有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為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透明塑膠瓶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前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安非他命1罐(驗餘淨重0.1729公克,含透明塑膠瓶1只) 附件附表編號1-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 2 安非他命1罐(驗餘淨重0.7312公克,含透明塑膠瓶1只) 附件附表編號1-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 3 安非他命1罐(驗餘淨重0.6266公克、1.4254公克,含透明塑膠瓶1只) 附件附表編號1-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4 吸食器1組 附件附表編號1-4;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 5 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63公克,含包裝袋1只) 附件附表編號3-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 6 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631公克,含包裝袋1只) 附件附表編號3-6;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 7 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691公克,含包裝袋1只) 附件附表編號3-7;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 8 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87公克,含包裝袋1只) 附件附表編號3-8;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