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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孫于淦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文胤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35號被告黃文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該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32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聲請意旨漏未敘及,應逕予補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35號案件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案件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為該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32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民國113年12月11日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223923520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900328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鄭 宇 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鑑定結果 1 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1.09公克,含包裝袋1個) 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純度31% 2 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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