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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4號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顏代容蔡霈蓁顏聖杰

原告
蕭力甄
原告
蕭麗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告
何順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埔交簡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顏聖杰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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