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交簡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銘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A03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曾2次因同類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本案已為第3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再度於飲酒後駕駛車輛上路,為警查獲時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已經超過法定標準值,及被告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文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10號
被 告 A03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
居南投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12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雙冬橋下
飲用保力達藥酒,復於同日16時許,在不詳地點,飲用啤酒
1瓶後,竟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同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
稱A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2分許,行經草屯鎮中正路與南
坪路之交岔路口時,因A車後車斗違規附載乘客2名而為警攔
查,經警發現A03渾身酒氣,遂於同日17時9分許對其施以吐
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9毫
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豐城派出所刑事公共危險案
件當事人酒精測定、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
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資
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洪文心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秀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