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原交簡字第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孫于淦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金森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金森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金森密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被告有如附件所載同類型案件(下稱前案)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卷附前案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其受前案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受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故意再為罪質相同之本案犯行,顯見被告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因此認為加重最低本刑,沒有罪刑不相當的疑慮,裁量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除前案外之素行,其於本案為酒駕第2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再度於飲酒後騎車上路,且不慎發生碰撞事故,致其己身受傷。為警查獲時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8毫克,已超過法定標準值很多,及衡酌被告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困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蘊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鄭 宇 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473號
  被   告 金森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金森密前於民國111年,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投原交簡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於111年12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
    不知悔改,於114年9月22日10時許,在南投縣集集鎮某溪底
    砂石場工地,飲用保力達藥酒2瓶及啤酒1手後,明知酒後不
    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2時12分許,行經南
    投縣水里鄉水信路1段與頂平路口時,不慎與同向外側車道
    由史清枝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
    (史清枝未受傷),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於同日13時5
    5分許,在醫院對金森密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金森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史清枝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含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
    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
    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資料、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
    圖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
    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案判決等附卷可
    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請審
    酌被告所犯本件公共危險罪嫌,與其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科
    刑紀錄,犯罪類型、罪質及法益侵害結果均相同,足見並非
    一時失慮、偶然發生之犯罪,被告漠視酒後駕車所致本身及
    道路安全之風險,本件以前已有酒駕經查獲而判決有罪確定
    之紀錄,且係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思悔改,再犯本
    案,足認其欠缺對法律規範之尊重,對刑罰之感應力不足,
    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檢 察 官 廖蘊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蘇鈺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投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