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簡字第4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美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美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美蓉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便利,竟毀損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所有之物品,且於行為後隨即逃逸,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素行(見卷附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毀損物品之價值,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50006965號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137號
被 告 陳美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蓉於民國114年6月16日上午8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誤入本署管制區域,而欲返回本署停車
場,竟基於毀損之犯意,駕駛上開車輛衝撞本署所有之柵欄
橫杆強行駛離,致令本署之車道柵欄橫桿斷裂而不堪使用,
足以生損害於本署。
二、案經本署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美蓉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
理人黃裕冠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截圖暨現場照
片11張、強光企業社報價單、駕籍查詢各1紙、汽車車籍查
詢2紙附卷可參,並有監視器影像光碟1張附存卷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檢察官 王 晴 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裕 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