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50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宥呈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宥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宥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327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