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王衍能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衍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王衍能因偽造文書案件,經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被告自行如數繳納上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