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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36號

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國隆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貴興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6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貴興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7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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