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臣右
- 被告
- 徐御綸
- 選任辯護人
- 黃譓蓉律師
- 被告
- 許文耀
- 被告
- 陳威喨
- 被告
- 鐘國倫
- 被告
- 羅肇凱
- 被告
- 翟苡彬
- 被告
- 紀佳蓉
- 選任辯護人
- 戴連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江彥儀律師
- 被告
- 江麗娜
- 被告
- 陳嘉清
- 選任辯護人
- 陳旻源律師
- 被告
- 李俞瑾
許弘楷
李天翔
吳佑澤
王茲苹
林柏穎
陳昱然
林韋翰
李俊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187、3764、6205、6206、6207、6208號、114年度偵字第1537、1544、1642號、2311、2312、2313、2314、4341、4342、4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院114年度金重訴更一字第1號被告黃孟舟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5年3月30日始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可證,本件追加起訴是於上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並不合法,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