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106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清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因被告與告訴人高清權已於本院審理中即民國115年7月28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為證,依上開說明意旨,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414號
被 告 謝清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清江於民國114年7月9日18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從南投縣草屯鎮青雲街駛入圓環欲往玉屏
路方向行駛,明知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右轉
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復未注意同向右
側機車行駛動態及並行之安全間隔,且依當時狀況,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顯示右邊方向燈光,貿
然右轉駛出圓環時,適有高清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同方向行駛至無號誌圓環路口時,2車發生碰
撞,致高清權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大腿挫傷。
二、案經高清權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清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高清權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草屯
長庚中醫診所診斷就醫證明書、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
駕駛、查車籍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
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㈡、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會南投縣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含鑑定人結文)各1份、
事故地點路口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8張
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肇事後,於員警到現場處理而尚未發覺上開犯罪事實時,主
動陳述上開肇事經過,並坦承其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有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存卷可佐,已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
所定自首要件,請審酌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檢 察 官 姚玎霖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秀玲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