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孫于淦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永裕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戒毒偵字第98、99、100號等被告胡永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意旨漏未敘及,應逕予補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19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5年6月2日停止處分執行釋放出所,並接續執行另案徒刑,再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98、99、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100106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沾附上開毒品之注射針筒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温 冠 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782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19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注射針筒9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