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交簡字第1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文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919號),本院南投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A0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酒駕案件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之前案紀錄,卻仍無視我國防杜酒駕之禁令,於本案再次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酒測值非低,更肇生交通事故,固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919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甫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3月5日
以115年度偵字第1538號為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詎其仍
不知悔改,於114年12月6日0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地址不
詳之友人住處內,食用摻有酒類之薑母鴨若干後,竟不顧其
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基於酒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時54分
許,行經南投縣○○鎮○○路0○0號旁,不慎自摔倒地,經警據
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4時11分許,在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
民醫院對A03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66毫克。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承辦員警職務報告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草屯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
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資料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及道路
交通事故照片12張等附卷可稽。本件被告經實施吐氣酒精濃
度測試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6毫克,已
逾法定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石光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司瑞鈺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