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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簡字第36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孫于淦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羽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調院偵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其有多次同類型案件之前科紀錄,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為圖一己之私而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然其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仍未能發還告訴人,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賠償損害,及衡酌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案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迄未能尋回發還或賠償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温 冠 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活沛多好眠三益菌30包(新升級)1盒(價值新臺幣【下同】850元) 2 R)葡萄王夜夜寧10粒1盒(價值325元) 3 R)長安不民膠囊10粒1盒(價值150元) 4 三得利芝麻明EX膠囊90顆1盒(價值1,600元) 5 大研好睡眠芝麻素GABA膠囊90粒1盒(價值2,250元) 6 善存舒眠益生菌膠囊30粒1盒(價值899元)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調院偵字第92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
    7月20日19時52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台灣屈臣
    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草屯門市
    ,徒手竊取陳瑞珍所管理、放置在該店內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共6件(價值新臺幣6,074元),得手後旋徒步離去。嗣經陳
    瑞珍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屈臣氏公司委由陳瑞珍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瑞珍於警詢時證述之
    情節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屈臣氏公司庫存檢
    核明細表、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
    局草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等在卷可佐,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就
    上開犯罪事實所竊得而未返還之財物,係犯罪所得,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賴政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尤瓊慧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名稱 數量 單品 價值 單位 實際價值 1 活沛多好眠三益菌30包(新生級) 1 850元 盒 850元 2 R)葡萄王夜夜寧10粒 1 325元 盒 325元 3 R)長安不民膠囊10粒 1 150元 盒 150元 4 三得利芝麻明EX膠囊90顆 1 1,600元 盒 1,600元 5 大研好睡眠芝麻素GABA膠囊90粒 1 2,250元 盒 2,250元 6 善存舒眠益生菌膠囊30粒 1 899元 盒 899元 加總  6     6,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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