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投簡字第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范家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范家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BZM-6178」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范家豪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路成年賣家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懸掛偽造車牌,仍駕駛上路而行使之,破壞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並造成警察機關取締違規及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其前有詐欺、洗錢前案,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素行不佳;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及造成之損害,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個人戶籍料所載之智識程度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偽造之「BZM-6178」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文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690號
被 告 范家豪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居嘉義縣○○鄉○○○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家豪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網路賣家,共同基於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8月16日前某日,由
范家豪以新臺幣4,000元之價格,向該賣家訂製並購入偽造
之「BZM-6178」號車牌2面後,范家豪復於114年8月16日1時
2分許前某時,在其位於嘉義縣○○鄉○○○00○0號之居所附近,
將該偽造車牌2面懸掛至簡志文名下之原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原車牌業於114年3月20日因
執行條例原處分吊銷),再自其上開居所駕駛本案車輛搭載
簡志文至南投縣○○鎮○○路000號前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
交通監理機關對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
。嗣因范家豪於114年8月16日1時2分許,駕駛本案車輛搭載
簡志文至南投縣○○鎮○○路000號前,在設有分線限制線之路
段迴轉而為警攔查時,經警方發覺本案車輛所懸掛之車牌號
碼與原車牌不符,並扣得上開偽造之「BZM-6178」號車牌2
面,而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家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簡志文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彩鴻
實業有限公司114年9月11日彩車監字第1140911008號函、路
口監視器及現場蒐證影像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
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查扣車輛登
記簿、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裁決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佐
,復有偽造車牌2面扣案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
憑證,應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
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網路賣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扣案之偽造「BZM-6178」號車牌2面,為被
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洪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