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25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彥宏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傳福

黃順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許傳福、黃順添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而被告2人於審理時達成和解,並相互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份(見院卷第55-57頁)為證,依上開說明意旨,故不經言詞辯論,逕均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8081號
  被   告 許傳福
        黃順添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傳福係南投縣水里鄉永興村村長,黃順添係村民,其2人
    因故而有嫌隙。許傳福於民國114年9月21日20時許,前往黃
    順添位在南投縣○里鄉○○巷000○0號住所外理論,2人發生口
    角爭執,竟均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互毆,致許傳
    福受有右側中指遠端指骨移位閉鎖性骨折、腹壁挫傷、右側
    踝部挫傷、頭部鈍傷、腹壁擦傷、右側小指擦傷等傷害,黃
    順添則受有頭部鈍傷、左側髖部挫傷、左側肩膀挫傷、頸部
    擦傷、後胸壁擦傷、右側前壁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許傳福、黃順添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兼告訴人許傳福(以下簡稱被告許傳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揭時間、地點與被告兼告訴人黃順添發生爭執,惟辯稱:是被告黃順添先出手毆打我頭部,我為了防衛有出手推他,但並沒有毆打他,我是正當防衛。沒有當天去驗傷是因為我本來沒有想要追究,結果被告黃順添竟先去警局報警提告,我才也去醫院驗傷云云。 2 被告兼告訴人黃順添(以下簡稱被告黃順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揭時間、地點與被告許傳福發生爭執,惟辯稱:我被許傳福拉出去打,我有將他推開,為了防衛指甲可能有用到他云云。 3 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114年9月26日診斷證明書1份、被告許傳福案發當天傷勢照片4張。 被告許傳福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4 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114年9月22日診斷證明書1份、被告黃順添傷勢照片5張。 被告黃順添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5 被告許傳福提供之手機錄影畫面【檔案名稱:許傳福事後提供影片(已打完)】、本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勘驗之勘驗報告1份 佐證被告許傳福於事發之後向被告黃順添質問時,被告黃順添就是否有毆打被告許傳福一事並未積極否認之事實。 6 現場照片(包含被告2人之傷勢照片)17張 佐證本案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檢 察 官 洪英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韋翎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