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30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峻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9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劉峻瑋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或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物品名稱」欄內「32合一工具維修組」之記載,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32合一工具維修組(即螺絲起子)」。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峻瑋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三、被告與羅霆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示犯行部分;被告與陳楷昇、林育如、柯少鈞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示犯行部分,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與陳楷昇、林育如、柯少鈞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先行竊取被害人簡昱晅、阮氏梅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6810-UR號之後車牌後,將之懸掛於其等所使用之車輛,並前往本案倉庫而共同竊取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物之行為,係出於同一犯罪目的,各行為間有局部行為合致,應評價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斷。
五、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竊得財物價值、竊得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已返還告訴人委奕企業有限公司、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分工情節、素行紀錄,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經濟勉持、不用扶養家屬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性質、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被告竊得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已返還告訴人,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委託書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19-121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竊得之上開車牌,固屬其犯罪所得,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回程路上就丟掉了等語(見本院卷第92-93頁),且上開車牌本身之財產價值非鉅,上開車牌亦已經註銷或報廢,有公路監理系統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7、79頁),是應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廖蘊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劉峻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劉峻瑋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92號
被 告 劉峻瑋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新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峻瑋與許文綺(上1人所涉竊盜罪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53號判決有罪)為
前配偶,與柯少鈞(所涉竊盜罪嫌,業提起公訴)、陳楷昇
、林育如、羅霆(上3人所涉竊盜罪嫌,業經南投地院以114
年度易字第153號、114年度投簡字第457號判決有罪)為朋
友,詎渠等均知悉委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委奕公司)位在
南投縣○○鄉○○路0段000巷0號倉庫(下稱本件倉庫)大門未
關、未上鎖,竟分別為以下之犯行:
㈠劉峻瑋與羅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113年4月14日13時11分許,由劉峻瑋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搭載羅霆,前往本件
倉庫,徒手竊取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再駕駛A車離去
。
㈡劉峻瑋、柯少鈞、陳楷昇、林育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結夥三人以上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3年4月19日1
時37分許,先一同前往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旁廢棄車場
,由劉峻瑋、柯少鈞徒手拆卸、竊取簡昱晅所有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後車牌(下稱X車牌)、阮氏梅所有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後車牌(下稱Y車牌),得
手後將X車牌懸掛於劉峻瑋駕駛之A車車尾,將Y車牌懸掛於
陳楷昇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
車尾後,再於同日2時7分許,由陳楷昇駕駛懸掛Y車牌之C車
、劉峻瑋駕駛懸掛X車牌之A車、柯少鈞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D車,懸掛柯少鈞所有BTZ-2752號自
用小客車之車牌)搭載林育如前往本件倉庫,徒手竊取附表
二所示之物品,劉峻瑋得手後駕駛A車離去。嗣經委奕公司
副理沈威廷發覺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委奕公司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峻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文綺、陳楷昇、林育如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柯少鈞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即委奕公司副理沈威廷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
X車牌車主簡昱晅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Y車牌車主阮氏梅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張家偉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113年6月10日竹山分局鹿谷分駐所偵查報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遭竊物品清單、遭竊物品偵辦相片、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竹山分局鹿谷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延平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發生竊盜案
件紀錄表、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受(處)理案件管
理系統-失車資料處理案件流程檢核表、現場照片、失竊物
品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路口監視器及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113年4月19日竊盜案涉案
車輛路線圖、犯案行經路線時序表及照片、偵辦竊盜案監視
器畫面時序表、A車、X車牌、Y車牌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嫌。被告與同案被告羅霆就
犯罪事實欄一、㈠犯嫌,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楷昇、林育如、
柯少鈞就犯罪事實欄一、㈡犯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為上開2次竊盜犯嫌,犯意各別,
行為互疏,請予以分論併罰。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除已返還被害人外,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如附表三
所示之物,雖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陳亦係從本件倉庫
內竊得而來,然此等物品並未列在告訴人委奕公司提供之遭
竊清單內,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究係於何時竊得此等物
品,是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核與前
揭經起訴部分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為應前揭起訴效力所及,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廖蘊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詹嘉銓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附表一:(4月14日)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有無扣押 行竊人 1 萬用折疊鋁合金桌椅組 1組 扣押並歸還 劉峻瑋 2 透氣OK蹦 10個 3 不鏽鋼下水道過濾網 14個 4 充氣懶人沙發組 2組
附表二:(4月19日)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有無扣押 行竊人 1 電腦螢幕增高架 14個 扣押並歸還 劉峻瑋 2 圓規文件組 2組 3 正版庫洛米便當袋 3個 4 野田社檜木清潔劑 1個 5 御衣坊玫瑰馨香洗衣精 9罐 6 32合一工具維修組 2組 7 天然艾草線香 45個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螺絲起子 2組 2 沐浴露 4個 3 濾網 4個 4 香水 2個 5 潔廁凝膠 1個 6 懶人桌 1個 7 護手膜 4個 8 體香液 22個 9 精華液 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