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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5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孫于淦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宥呈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宥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宥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327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温 冠 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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