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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韋綸

上訴人
即被告
鍾承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5年度金訴字第1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承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鍾承哲(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然其所提上訴狀僅泛稱:「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故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提出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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