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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訴字第33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國煜顏紫安劉彥宏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櫻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15年6月26日死亡,有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診斷證明書、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憑,故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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