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訴字第337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櫻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15年6月26日死亡,有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診斷證明書、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憑,故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