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貴興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6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貴興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7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金訴字第36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6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施貴興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7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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